中信保最新发布:全球国家风险水平总体上升?作为政策性避险工具,出口信用保险知多少?(上)

2019-10-24 00:00

10月中旬,中国信保发布了2019年《国家风险分析报告》,深度分析了全球风险态势。《报告》研究表明:

全球国家风险水平总体有所上升

     2018年下半年以来,单边主义对全球治理体系构成重大挑战,地缘政治风险显著升高,全球经济下行压力不断积累,社会安全风险持续加剧,全球国家风险水平总体有所上升。

     从全球国家风险变化情况看,全球181个国家风险评级保持稳定。日本、埃及、尼日利亚等3个国家风险水平下降(评级调升),伊朗、也门、苏丹等8个国家风险水平上升(评级调降)。

     从全球主权信用风险变化情况看,165个国家主权信用风险评级保持稳定;科威特、阿塞拜疆、埃及等6个国家主权信用风险水平下降(评级调升)。也门、巴拿马、肯尼亚等7个国家主权信用风险水平调升(评级调降)。委内瑞拉、津巴布韦、莫桑比克等12个国家存在主权信用风险事件。乍得和刚果(布)主权信用风险事件结束。

未来一年内,全球国家风险和主权信用风险“展望”

     全球国家风险评级展望情况为“正面”的有9个国家,“稳定”的有166个国家,“负面”的有17个国家;

     全球主权信用风险评级展望为“正面”的国家有16个,“稳定”的有147个,“负面”的有17个,12个存在主权信用风险事件的国家未作评级展望。

  未来全球风险前景将主要呈现五大特点:

     一 地缘政治风险总体或将呈上升趋势;

     二 世界经济将呈现疲软增长态势;

     三 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改善空间有限;

     四 债务问题导致货币危机、财政危机以及社会不稳定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五 全球行业风险凸显且差异化显著,行业发展分化趋势进一步加剧。

     面对全球风险整体加剧的态势,中国“走出去”企业一方面应深刻认识全球风险形势变化,密切关注各国政局走向、各类经贸政策及外资审查政策调整情况,同时应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切实加强风险统筹管控。

     下文我们将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下列相关问题进行梳理:

      · 出口信用保险是什么?

      ·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险种有哪些?

      · 各险种的适保范围和主体是什么?

      · 各险种的损失赔偿比例是多少?

      · 各险种对投保主体有何要求?

      · 各险种费率的决定因素是什么?
      出口信用保险是什么?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

    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虽有一定的补贴性质,但是是被世界贸易组织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允许的防范收汇风险、促进出口的一种方式。

    我国自 1988 年正式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以来,经历了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出口信用保险部独家试办(代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再到中国信保独家专业经营以及现阶段多主体经营 (短期信用保险市场向商业保险公司适度开放、中长期信用保险仍有中国信保独家经营)四个阶段。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险种介绍及分析

    1.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为金融机构、出口企业或租赁公司收回融资协议、商务合同或租赁协议项下应收款项提供风险保障,承保业务的保险期限一般为2-15承保范围

    商业风险:指债务人宣告破产、倒闭、解散或拖欠商务合同或贷款协议项下款项。

    政治风险:指债务人所在地政府或还款必经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禁止或限制债务人以约定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偿还债务;债务人所在地政府或还款必经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致使债务人无法还款;债务人所在地政府发生战争、革命、暴乱或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为鼓励中国资本性货物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向金融机构或出口企业提供的,承担因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导致的贷款协议或商务合同下应收款项损失的、信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保险产品。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包括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和海外融资租赁保险,具体如下:

    1.2.1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是指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中国信保向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保障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的保险产品。在出口买方信贷保险中,被保险人是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含中外资银行的海外子行和分行)。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于下列商业或政治事件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事件包括:借款人被宣告破产、倒闭或解散;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   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政治事件包括:

   -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

   -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1.2.2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是指在卖方信贷融资方式下,中国信保向出口方提供的、用于保障出口方收汇安全的保险产品,对因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引起的出口商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收的延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由下列事件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进口商及其担保人破产、倒闭、解散;

    - 进口商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且进口商的担保人(如有)也未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 进口商违反商务合同的规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 进口商所在国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动措施,禁止或限制进口商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 进口商所在国、项目所在国或进口商付款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 进口商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包括撤销或不予展延进口许可证),致使商务合同或全部无法履行;

   - 进口商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发生战争、敌对行动、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1.2.3 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

    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是指在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务合同项下的中长期应收款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向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保障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的保险产品。

    从实际操作来说,无论出口商是否已投保过卖方信贷保险,并且其债权体现于一套可转让的中长期应收款凭证,就可以投保再融资保险。被保险人为      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含中外资银行的海外子行和分行)。

再融资保险承包范围:对被保险人买断商务合同项下的中长期应收款后,由于下列政治或商业事件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治事件:

    - 债务人或担保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债务人以中长期应收款凭证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中长期应收款;

    - 债务人或担保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在中长期应收款项下的还款义务,且担保人(如有)也未履行其担保义务;

    - 债务人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

    - 债务人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 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商业事件:

    -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倒闭或解散,且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 债务人拖欠中长期应收款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且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1.2.4 海外融资租赁保险

    海外融资租赁保险是为出租人提供租赁项目所在国政治风险及承租人信用风险的风险保障,出租人和银行均可为被保险人。

    承保风险有两类,一是政治风险,主要是承租方或项目所在国发生战争、征收、汇兑限制导致被保险人应收租金或租赁合同终止款发生损失;二是承租人违约风险,承租人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未能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赁协议》中所约定租金的行为。赔偿比例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最高赔偿比例为95%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项下最高赔偿比例为90%

    金融机构(含金融租赁公司)作为被保险人的海外租赁保险最高赔偿比例为95%,非金融机构作为被保险人的海外租赁保险最高赔偿比例为90%

     1.4.1对申请人的资质要求

     申请人应是与项目有相关利益的法人。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的申请人应是与项目有相关利益的,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注册的法人、金融机构或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申请人应是与项目有相关利益的,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注册的法人。

    1.4.2 对被保险人的要求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以及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含中外资银行的海外子行和分行)。

    外资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1. 总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2. 在中国设有经营性分支机构(船舶项目可豁免“在中国有营业性分子机构”要求);3. 在过去两年执行过出口信贷项目,且与中国信保的合作无不良记录;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注册的具有外经外贸经营权和相关资质的法人。

    1.4.3 对债务人的要求

    债务人包括商务合同/融资协议的付款方和担保人。申请时,债务人对中国信保无拖欠款项(已达成重组计划并正常执行的拖欠款项除外)。申请时,债务人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属于可受理国别。

    1.4.4 对保险范围的要求: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保险范围限于贷款协议项下的本金和利息,不包括赔款等待期利息和罚息;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保险范围限于出口方在商务合同项下支出的成本和应收的延付款项(可含利息),不包括逾期利息和罚息;

    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的保险范围限于出口商务合同项下应收款本金和利息,不包括赔款等待期利息和罚息。

    1.4.5 对项目的要求:

    - 出口项目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和法规,符合我国外交、外经外贸、产业、财政及金融政策,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优势产业、拥有自主品牌或自主知识产权的资本性、半资本性货物与之相关的服务出口;

    - 出口商品和服务符合中国成分比例要求。其中,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中国成分比例一般不低于60%;船舶类产品的中国成分比例一般不低于40%;海外工程承包项目的中国成分比例一般不低于15%

    - 商务合同规定的现金支付比例一般不低于商务合同金额的15%,延付金额或融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商务合同金额的85%

    - 承保标的货为美元或其他中国信保可接受的货币;

    - 项目出口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注册的、具有外经外贸经营权和相应资质的法人;

    - 申请的保险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5年。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保险期限最短不低于1年,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的保险期限最短不低于2年

    - 申请承保的风险为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不能申请单独承保商业风险;主权信用项目不能单独承保政治风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决定因素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决定因素包括:

    - 进口国的风险类别;

    - 信用期限;

    - 进口商和担保人的信用等级;

    - 风险保障范围,其他辅助担保条件;

    - 项目的商业风险;

    - 中长期项目险种。

未完待续……